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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改名字最佳理由表
改名字理由都有哪些
七种理由可以改名:
1、申请人的姓名有谐音,读起来有歧义;
2、姓名中带有生僻词,电脑打不出来;
3、申请人姓名和祖辈中的人重名;
4、僧侣尼-姑等出家人需要用法号代替俗名的;
5、夫妻离婚后带小孩,需要改名(此类小孩改名跟母姓较多);
6、在同一个单位或同一个班级里有重名的;
7、有特殊情况的。
五种情况最想改名:
1、因为封建迷信思想,要在姓名中加五行的字;
2、姓名中有生僻字,电脑录入时很麻烦;
3、和闽南话谐音,念起来有歧义;
4、父母离婚后,孩子跟母亲姓需要改名;
5、上世纪90年代初期,在手工录入户籍信息时有笔误或口误情况,造成户口页上的名字不是实际上取的那个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进行姓名变更需要的材料是:
(1)本人书面申请;
(2)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3)能证明变更理由成立的原始证明材料;
(4)单位职工需所在单位人事部们准予变更的证明;
(5)其他证明。
需要提醒你的是,一旦更名成功,所有原先的记录,包括毕业证、社保证卡、公积金帐户、甚至婚姻证明等都需一一更正,否则的话,遇到需要审查相关证件时,姓名不符将带来无尽的烦恼。
更改姓名的15条理由
更改姓名的15条理由有:
1、姓名中有生僻字。每个家长都希望宝宝的姓名是独一无二的,因此有些人就会选用生僻字给孩子取名,但是会存在系统无法录入的情况出现,而给生活带来很多麻烦,所以可以申请改名。
2、姓名中有不雅谐音字。姓名是一个人的称呼、代号,若是命理里有不雅谐音字读起来会很尴尬,也不利于孩子的成长。所以在所有申请改名的理由当中,谐音产生岐义的情况也是最多的,这种情况也是属于申请改名字最好的理由。
3、父母离婚跟随母姓。婚姻关系不是一成不变的,有很多父母离婚之后,孩子是跟随母亲一起生活的,而这样改名为母姓的情况也是屡见不鲜的。
4、与祖先重名。中国人非常重视孝道文化传承,按照传统的取名方法,是不可以与祖先重名的,以免犯了忌讳不敬祖先而影响风水,因此也是理由之一。
5、与其他人重名过多。中国的人口十分多,难免会有重名、撞名的情况出现,但若一个班级或者一个单位中相同名字的人过多,会引起很多误会,因此也可以去申请改名。
6、户籍录入有误。在以前存在手写录户籍的情况,所以有些人的名字是有错误情况发生,对于这些人改名也是可以的。
7、过继、收养。这属于一种比较特殊的情况,比如对于入赘、过继或被人收养而要求变更改姓名的,只要证明材料齐全,也会准予变更。同时还有想要在名字中加入五行属性字,或者转运的人都是非常想改名字的,但只要理由正当,一般都会给予批准。
8、僧侣尼/姑等出家人需要用法号代替俗名的。
9、因为封建迷信思想,要在姓名中加五行的字。
10、和闽南话谐音,念起来有歧义。
11、名字读起来不顺口,特别绕口。
12、名字带有多音字,容易被混淆读音。
13、孩子的名字太复杂,笔画太多。
14、与当红的公众人物同名。
15、孩子一开始跟母亲姓,由于各种原因需要跟父亲姓。
改名理由写重名不批准怎么办
办理条件:
公民要求变更姓名,理由充分的(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和受刑事处罚、正在接受劳动教养的,一律不予变更姓名)。变更姓名正当理由通常是指:
1、冠夫姓的妇女去掉夫姓,或称氏改为姓名的;
2、僧人、道士、尼姑等还俗,法名改俗名的;
3、姓名含有社会公众不易识别的冷僻文字的等。原则上,领了身份证后,没有正当理由是不办理姓名变更的。
提交材料:
1、已按要求填写的《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和申请人的书面报告。(收原件)
2、《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申请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3、从业于机关、团体、学校和企、事业单位等的,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在《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中加具同意变更意见并盖公章的,视为有效证明);(收原件)
入学(入托)的,提供学校(幼儿园)同意变更证明(在《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中加具同意变更意见并盖公章的,视为有效证明);(收原件)
待业、务农的,提供所在村(居)委同意变更的证明(在《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中加具同意变更意见并盖公章的,视为有效证明)。(收原件)
办理流程:
1、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审核和审批手续,受理窗口为派出所的应同时将已审批的材料移交受理地派出所,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2、受理地户籍窗口凭公安分局户政中队的批件当场办理变更手续。
改名字容易通过的理由简短
改名字需要以下理由:
1、在同一单位或同一学校,以及近亲属中名字相同的;
2、未成年人因父母离异、再婚或收养关系要求变更姓名的;
3、名字中含有不易识别的冷僻字、异体字、繁体字的;
4、名字的谐音或含义容易引人误解、歧视或伤及本人感情的;
5、公民出家或僧尼还俗的;姓名粗俗不雅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 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 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改名字的程序是什么
1、由需要更改名字的本人或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把需要改名的理由写充分;
2、到当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户口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3、十八周岁以下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如果是十八周岁以上,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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