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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孩子取名的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中国人取名字可以用英文字母吗
法律咨询
您好,我和丈夫在一个月之前生下了我们的儿子,两个人都非常高兴。我和丈夫都姓张,但是,我们觉得“张”这个姓太普遍了,想要给孩子取一个很特别的名字。我们想来想去,觉得现在英文名字比较流行,所以,就想给孩子起一个中英文结合的名字,让孩子直接姓“Mike”,叫作“桥.Mike”。但是,在我们去给孩子办理户籍登记手续时,公安局户政科的民警却让我们改名,说我们给孩子起的名字违反法律规定。我想知道,我们给孩子起的名字真的不合法吗?
律师答疑
根据《民法典》规定,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行使姓名权,但还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我国,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第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第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第三,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由此可知,除上述三种特定的情形之外,公民一般都是随父姓或者母姓的,并且公民的姓名必须要尊重社会的公德,即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所谓“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不违背公序良俗,即要符合国家利益、社会秩序和社会道德风尚。但是,您给孩子起的名字不仅不利于户籍机关的社会管理,也有悖于我国一般的传统风俗。所以,您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给孩子改一下名字。
姓名权民法典规定
《姓名登记条例(初稿)》中首次对公民起名作出硬性规定:公民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允许采用父母双方姓氏。子女采用父母双方姓氏时,可按照双姓起名,但不算作复姓,按照目前我国现有1601个姓氏计算,这种做法将新增128万个双姓,从而缓解大姓人口姓名重复的问题。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允许子女随父姓或母姓,提倡采用父母双方姓氏,既可以表明子女与父母双方的家族和血缘关系,同时对于解决大姓人口的姓名重复问题,也具有积极意义。
取名用字有限制:对于公民取名用字,应当在一定前提下予以必要的限制。《条例》规定:姓名不得含有下列内容:1、损害国家或者民族尊严的;2、违背民族良俗的;3、容易引起公众不良反应或者误解的。
考虑到我国姓名所用字数中单姓的通常为二至三个汉字、复姓或者采用父母双方姓氏的多为三至四个汉字,《条例》规定:除使用民族文字或者书写、译写汉字的以外,姓名用字应当在两个汉字以上、六个汉字以下。比如:丈夫姓郑,老婆姓付,他们就可以给孩子取名“郑付贝克汉姆”。
《条例》规定,姓名不得使用或者含有下列文字、字母、数字、符号:1.已简化的繁体字;2.已淘汰的异体字,但姓氏中的异体字除外;3.自造字;4.外国文字;5.汉语拼音字母;6.阿拉伯数字;7.符号;8.其他超出规范的汉字和少数民族文字范围以外的字样。
取名有什么讲究?
1、姓名应恰当地配合本人的生辰八字。取名前应对生辰八字进行推算,找出命运中的喜用神(对命主有利的五行),选取适合的汉字,通过姓名对命运加以补救。
2、姓名应有吉利的数理意义。姓名好坏不在字义,而在数理,因为叫“富贵”的人并不见得就富贵,叫“豪杰”的人并不见得就是豪杰,取名就要做到数理“吉”,至少也应该“半吉”。
3、女孩子取名应避开女性孤独运的数理。如21、23、26、28、29、33、39等,以免造成婚姻方面的不幸。如果取一好名,还能减轻先天八字中婚姻方面不良信息的影响。
4、取名要做到“六忌一便于”。六忌:一忌太易重名,二忌不辨性别,三忌谐音不雅,四忌充满稚气,五忌花枝招展,六忌一字多音;一便于:便于书写和认读,避免太生僻的字。
中国法律姓名的规定
一、《民法通则》
1986年4月12日,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我国的《民法通则》是仅次于《宪法》的法律,在理论上即使公安部的《姓名登记条例》也不能与其冲突。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1958年1月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第十八条规定: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的;
2.假报户口的;
3.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卖户口证件的;
4.冒名顶替他人户口的;
5.旅店管理人不按照规定办理旅客登记的。
三、《姓名等级条例(初稿)》
公安部2007年6月出台了《姓名等级条例(初稿)》,已由公安部研究起草完成,并下发各地公安机关组织研修。公安部相关业务部门人士称,“条例”还在研究过程中,现在只是个初稿。《条例》共分六章,四十一条款。
四、《人名规范用字表》
《人名规范用字表》规定,取名用字有限制,我国新生儿的取名用字将在8000个规范字中选取。曾被废除但人们仍在大量使用、禁而不止的51个异体字被“释放”并恢复使用。恢复异体字是尊重社会习惯,方便人们用字需要,字表将《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中的51个异体字收入表中,主要用作人名地名。
五、关于姓名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司法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司法解释,姓名权受损害的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姓名权受害人有权:
1. 要求停止侵害。
2.要求回复名誉。
3.要求消除影响。
4.要求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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