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彦谷是什么意思
er, my eyes are starin
王俊山是谁
谷俊山(1956年10月-),河南濮阳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前副部长,中将军衔。2012年2月,谷俊山不再担任副部长。2014年1月12日,谷俊山老家被查抄。
早年经历
谷俊山,1956年10月出生于河南省濮阳市孟轲乡东白仓村。其父谷彦生,1924年农历正月初二出生,1990年去世。其母十六七岁左右从临近的孟村嫁到东白仓村,与谷彦生共育有六个孩子。
谷俊山小学就读于东白仓小学,初中就读于孟轲乡中学。青少年时的谷俊山很调皮,学习成绩也不出众。[2]
参军入伍
1971年1月,初中毕业即参军入伍。谷俊山被分到位于吉林省长白山区的柳河县,沈阳军区航空兵16师48团机务大队二中队服役。谷俊山任仪表员,1974年提干,任特设师(排职),分管飞机仪表、电器。工作能力和技术水平一般,爱走上层路线。在党员评议中,曾多次获得“差”评,遭到时任团副政委张龙海的公开批评。后与张龙海的大女儿张素燕结婚。[2]
调回老家
1985年6月,中央军委大裁军,谷俊山的岳丈张龙海通过其在济南军区的战友,将谷俊山调到其河南老家濮阳陆军军分区,其妻张素燕进入濮阳市公安局。中原油田经营办与濮阳军分区联合兴办了联营厂和橡胶厂。濮阳军分区聘贾庆贤当经营办主任,并授上校军衔,副主任由少校谷俊山担任。谷俊山凭借地方支援部队建设的政策,从中原油田购进大量平价钢材、木材、原油,然后高价倒卖,获利颇丰。然后到处送礼,赢得了军分区领导的赏识。
1993年3月,他被提拔为濮阳军分区后勤部长,副团级。[2]
二次转折
1994年,谷俊山迎来人生的第二次转折。济南军区首长下来检查工作,谷俊山负责后勤接待。谷俊山搞经营的才能受到首长的赏识,1995年,他被调到济南军区生产办公室,任副主任,正团级。谷俊山后勤管理才干得到充分发挥,职位也迅速蹿升。很快升任济南陆军指挥学院副院长,副师级。期间,谷俊山被安排到国防大学进修。[2]
总后岁月
2001年7月,谷俊山奉调进京,任解放军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副部长。2003年,谷俊山晋升为少将军衔。
2007年6月,谷俊山任解放军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部长,全军房改办公室主任。2009年,任解放军总后勤部副部长。2011年“八一”建军节前夕,谷俊山晋升中将,直至2012年2月,解放军总后勤部进行人事调整,谷俊山不再担任副部长。
中国有几个军事法庭
中.国人.民解.放军创建初期,在中.国工.农红军中就设有军法机.构。1931年9月1日,鄂豫皖区苏维埃政.府颁布过《革.命军事法庭暂行条例》。1932年2月1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统.一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军事裁判所暂行组.织条例》规定,红军各级部.队及地方武.装指挥部,组.织军事裁判所,审理红军中的刑事案.件。抗.日战争时期,军事裁判所改为军法处。1939年,八路军政.治部颁布的《军法处工作条例草案》规定,军法处建立在各师、旅、军.区、军分区及后方留守处政.治部内。1955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根据第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将全军各级军法处改为军事法.院,纳入国.家审判机.关的体.系。
中.国的军事法.院分三级设置。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是军内的最高审级,其职权是:
审判正师职以上人员犯罪的第一审案.件;
审判涉外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授权或指定审判的案.件以及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其他第一审刑事案.件;
负担二审、死刑复核、再审的审判任务。
大军.区级单位的军事法.院为第二级。大军.区、军兵种军事法.院包括各大军.区军事法.院、海军军事法.院、空军军事法.院、解.放军总直属队军事法.院、解.放军总直属队第二军事法.院(1997年经中.央军委批准设立)等。但没有设立二炮部.队军事法.院。这是中级层次的军事法.院,其职权是:
审判副师职和团职人员犯罪的第一审案.件;
审判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以及上级军事法.院授权或指定审判的案.件;
负担上诉、抗.诉案.件的审判。
兵团和军级单位的军事法.院为第三级。基层军事法.院包括陆军军级单位军事法.院,各省军.区军事法.院,海军舰队军事法.院,大军.区空军军事法.院,在京直属部.队军事法.院等,其职权是:
审判正营职以下人员犯罪,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第一审案.件;
上级军事法.院授权或指定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负责,其他各级军事法.院对本级政.治机.关负责。各级军事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监.督,下级军事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军事法.院监.督。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院长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任务
军事法.院的任务是:审判现役军人、军.队在编职工的刑事案.件和依照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案.件,惩办危害国.家和损害国防能力的反革.命分.子及其他刑事犯罪分.子,以保卫祖国.安全,维护国.家法.制和军.队秩序,巩固部.队战斗力,保护军人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军.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和国.家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军事法.院用它的全部活动教育军.队人员忠于社.会主.义祖国,恪守职责,自觉地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军事法规。
管辖范围
军事法.院作为专门人.民法.院,是国.家设立在军.队中的审判机.关。根据国.家司法权统.一行使的原则,军事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或授权确定管辖范围,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指导下履行审判职责。对此,《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中.央军委《关于军.队执行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对军事法.院的管辖范围作出了具体规定,军事法.院对军内人员犯罪的案.件依法行使审判权,军内人员主要包括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等。谷俊山作为军.队现役干.部,军事检.察院向有管辖权的军事法.院提起公.诉,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权.利行使
军事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在审判活动中,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及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等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实行公开审判、辩护、回避、合议、两审终审、死刑复核、审判监.督等制.度和程序,并与保卫部门、军事检.察院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国.家法.律。
案.件受理
根据总政.治部1⑨86年颁发的《关于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所列案.件的管辖范围的通知》,军事法.院直接受理下列案.件:
遗弃伤员案;
虐.待俘虏案。
即这两类军人的职务犯罪,不由军.队保卫部门侦.查、不由军事检.察院公.诉,由军事法.院直接办案。
审核程序
检.察院提起公.诉,军事法.院在七日内审.查完毕决定受理后,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将起.诉.书副本在开庭十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根据审理工作需要,合议庭可以召开庭前会.议,对回避、证人出庭等程序问题征求控辩双方意见。按照诉.讼法规定,案.件开庭审理要有法庭调.查、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等必经程序。如果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比较多,开庭或持续数天。此外,或因公.诉机.关提出补充侦.查、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以及被告人身.体原因无法出庭等事由,导致案.件延期或中止审理。刑事诉.讼法规定,案.件受理后两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如果经上一级军事法.院批准,还可以延长三个月审限。
刑事诉.讼法规定,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军事秘密作为国.家秘密的重要内容,关系国.家安全,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此类案.件,符合国际司法惯例。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因道.德、公共秩序或国.家安全的理由,可不使记者和公.众出席全部或部分审判,但任何判.决都应公开宣布。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与之基本一致。对于不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公布不公开的理由。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判.决一律公开宣告。
部队清房出现的问题
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一、社会风险:部队住房存在的最大的问题是缺少公平公正,在王守业、谷俊山之流主政总后营房部期间,贪腐严重,留下很多后遗症,让继任者举步维艰。王、谷利用职权之便,在分管建设和分配住房上搞暗箱操作和利益输送,以致上行下效。一些单位将军产房私自转让给地方人员(转让使用权),或建造集资式公寓房的怪胎。王、谷在制定清房政策上,缺乏整体规划和政策的统一性,出现明显的前后矛盾和不严谨,而且与上位法也产生冲突,让基层部队执行起来各自为政,无所适从。
在清理住房中,很多单位清理住房只捡软的捏,对集资公寓房和转让使用权的军产房等硬骨头不敢动,不敢啃,让其他被清理的对象深感不公,有损部队威信,引发军转人员对部队和社会的不满,损害军民关系,也易造成群体性事件。同时,部队清房对现役军人也是一种伤害,相比较地方公职人员,绝大部分地方公职人员都能依靠所在单位获得福利房,而军转干部在部队奉献二十多年,仅存的公寓房也不能作为福利房居住,尤其是在北上广这些大城市,更是明显。近期在网上大量传播部队清房等负面新闻进行是很好的例子。
二、法律风险:
是关于政策溯及力问题。很多部队干部住进公寓房都是在总后营房部出台公寓房管理规定之前,后出的政策对以前的行为没有约束力,因为很多干部当初住进公寓房时不知道有这个清房政策,况且有的单位还存在买卖军产住房使用权的,导致很多干部认为公寓房是可以长期居住的。
是关于动用兵员清理住房问题。总政要求必要时采取行政和法律手段清理住房,这个政策制定时把握得很到位,行政手段是对内部人员进行约束,法律手段是对外部人员进行约束的,但绝没有规定可以动用兵员进行强清的手段。部队战士没有清房的职责,他们不是强拆队,不代表公权机关,否则就是违规违法,涉嫌滥用职权,有损部队形象和军民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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