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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张小林
浙江浦江县中余乡浦阳村人
什么是法律关系中的法律主体
法律主体是指活跃在法律之中,享有权利、负有义务和承担责任的人。
在中国,根据各种法律的规定,能够参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以下几类:
(1)公民(自然人)。这里的公民既指中国公民,也指居住在中国境内或在境内活动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2)机构和组织(法人)。这主要包括三类:一是各种国家机关(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等);二是各种企事业组织和在中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三是各政党和社会团体。
(3)国家。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关系主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
扩展资料:
法律主体是指活跃在法律之中,享有权利、负有义务和承担责任的人。此处所说的“人”主要是指自然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将法人等“人和组织”类推为法律主体。至于法律主体是否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就应当承担义务或者责任,学术界有不同的看法。
普遍的认识是,权利与义务具有一致性,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但也有学者认为,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或者仅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人,也应当是法律上的主体。
从人生存于法律之中而言,的确找不到一个仅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的人;但是,从特定的权利角度而言,享有权利是否就一定伴随着某种特定的义务和责任,这倒也未必。例如个人享有隐私权,这种“自我封闭式”的权利就不一定非得对应某种特定的义务。
在会计基本假设中,会计主体不同与法律主体。一般法律主体必然是一个会计主体,但会计主体不一定是法律主体。会计主体大于法律主体。
参考资料:搜狗百科——法律主体
如何查询自己被限制出境
限制出境即不准许人员,本人需要查询是否被限制出境的情况,可以向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局查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中国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
(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二)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三)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
(四)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其他国家或者地区遣返,未满不准出境规定年限的;
(五)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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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其法人组织和法定代表人是限制高消费对象,法定代表人是限制出国、出境对象。被执行人是其它组织的,其他组织和其负责人是限制高消费对象,负责人是限制出国、出境对象。
被执行人是私营、个体或合伙经营组织(包括以挂靠、联营等形式获得国有集体所有制经济性质的私营、个体或合伙经营组织),其业主或合伙人是限制高消费、出国、出境对象。
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该自然人是限制高消费、出国、出境对象。对已取得出国、出境证明的被执行人,执行法院决定作为边控对象的,必须是涉嫌犯罪或严重妨碍民事诉讼行为构成拘留处罚以上的被执行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出国、出境的暂行规定
老赖被执行多次,为什么还能座飞机和高铁
南都讯记者商西 为破解“执行难”,最高法院再次向“老赖”亮剑,昨天发布两个相关司法解释,明确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老赖”将被限制乘坐高铁出行,这意味着,今后对“老赖”的限制将从打高尔夫球、旅游度假等高消费,向普通消费拓展。
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执行局局长刘贵祥介绍,自去年11月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以来,截至今年6月30日,全国各地法院判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共计8 07案8 64人,其中706人被判处拒执罪,47人被判处妨害公务罪,93人被判处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另有58478人被司法拘留。
从限制大肆挥霍到普通消费
最高法将2010年出台的《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修改为《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昨天重新发布实施。
“原先规定侧重对各种大肆挥霍、奢侈消费行为的限制,防止被执行人财产的不当减少,但不同地区收入水平及被执行人情况不同,致使高消费标准难以统一界定”,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执行局局长刘贵祥在发布会上介绍,此次修改的一个重要变化,是拓宽限制消费措施的范围,从限制高消费拓展到限制特定的一般消费。
修改后的司法解释明确,除高消费外,法院还可以限制非生活或经营必需的相关消费,并新增加一项限制措施,“老赖”禁乘高铁全部座位和其他动车一等以上座位。
刘贵祥表示,此举是为加大惩戒力度,以前只限制坐飞机、火车软卧、轮船二等舱,随着高速列车发展和普及,一些被执行人转坐高档位的高铁和动车,如不加限制,难以达到压缩其生存生活空间的效果。
单位是“老赖”限制负责人
究竟哪些“老赖”将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根据新修改的司法解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也就是上了“老赖”黑名单的,法院当对其采取限制措施。
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老赖”将收到由法院院长签发的限制消费令,载明限制的期间、项目、法律后果,法院还可以在媒体上发布公告,并接受群众举报。
司法解释还增加规定,如果“老赖”是一个单位,那么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实际控制人4类人员也将被禁止实施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如何限制“老赖”消费?法院会向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如果这个单位仍允许“老赖”进行相关消费,比如让“老赖”坐高铁,法院可以依法追责。
老百姓可告“老赖”拒执
以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属于公诉案件,一般程序是法院向公安机关提供违法行为线索,公安机关侦查后向检察机关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再由法院定罪量刑。
昨天,最高法院还发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法院可以按自诉案件立案受理拒执罪,这意味着,拒执案件将由单一的公诉程序改为公诉和自诉并行程序,老百姓以后也可以去法院告“老赖”拒执了。
但并非所有“老赖”拒不执行案件都可以自诉,而是有严格的限制条件: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曾提出控告,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没有追究,法院认为符合立案条件。也就是说,是之前被公安、检察机关拒之门外的案件。
“公安机关都说不追究了,再诉到法院,不是和公安矛盾了吗?”对此张根大解释说,不存在矛盾问题,在权利救济中,如果只由一家说了算,就会状告无门,且行政手段都应该是可诉的,法院才是比较终极的救济单位,这正是法治社会对权利救济的一种设计。
此外,司法解释还明确了刑法规定的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行为中“情节严重”的8种情形,包括“发生在法官眼皮底下”的拒执行为,比如拒不交付财物、拒不迁出房屋,通过虚假诉讼妨害执行等。
(原标题:“老赖”还想坐高铁 今日起没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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